我叫舒诗霞、女、汉族、是浉河区的一个普通市民,目前我的家人和我正处于崩溃的边缘,恳请领导支持我的血泪控诉。 2007年开始我和被控诉人雷芳做私营企业至今,在此期间,雷芳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使企业资金短缺164万元,其中个人挪用几十万元,个人侵占几十万元。现该案已经被信阳市老城派出所立案侦查,并正式提请浉河区批准逮捕,我将具体案情反映如下: 从2007年开始我与雷芳合作,相继经营“金利来男装”,“同仁堂保健品”,“金鲁源海参馆”等项目。为了便于经营和管理,我们每次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到工商部门登记开展经营活动,雇员人数基本上都在十几人以上。出于合伙之间的信任,经营期间的钱,帐全部交由她一人管理。5年以来我们合作的生意一直很红火,可是在这期间我却从未分过红利,而雷芳却又买车买房。于是今年年初我提出对帐,在我再三要求下,才得到雷芳的认可。2012年3月雷芳把她管理的经营帐目拿出来后,我们共同委托信阳琦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5年来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出来以后我才发现,雷芳管理的帐目中现金共短缺164万,虚开白条165万,几乎大部分被其个人挪用和侵占。我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认定雷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十几万元的事实。但是雷芳却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一再地使用非法手段阻扰公安机关办案,并且四处扬言花钱找关系整我。尤其是在2012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左右,看守所内雷芳在羁押期间通过手机号码为 15194455874的手机公然与外界直接沟通,公然藐视法律。更出人意料的是,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竟然以雇主侵占雇主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把雷芳放了。我作为受害人对此提出强烈抗议!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所以雷芳妄图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作为理由达到其推卸刑事责任的目的。这也是雷芳此次不予批捕的主要原因!我和雷芳虽然一直采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规模大,店面多,所以雇工都在十几人以上。经咨询法律专家、律师等权威人士,依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一般应视为个人,但是对于雇佣人数达8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可视为私营企业。”另外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我们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我们的经营规模已经达到了私营企业的标准。雷芳自己虽然身为雇主,侵占的财物中有自己的财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本身又是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她侵占的财物中还有其他合伙人的财物,实际上也具有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他雇主财物的事实。根据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可以认定雷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雷芳显然是利用我不懂法的弱点,所以一开始就处心积虑的以个体经营的形式来钻法律的空子。但是我相信法律始终是公平和正义的,违法的行为最终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我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重新审查此案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不能让其给社会和其他个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在此恳请您们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本案的进展。 控诉人:舒诗霞 2012年7月20日 希望广大网民能够呼吁起来,我不希望同样的事情在发生到你们的身,引以为戒。我仅希望维护本属于我的权利,让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